大理院统字第177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7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7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刑事诉讼条例施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刑事简易程序暂行条例并未失效刑诉条例预审规定本无检察官应执行之职务当然不得参与惟有特别规定按诸第二八二条及第一九一条尚非绝对不许检察官莅庭

  刑事诉讼条例第二百二十二条所称或其亲属乃指法定代理人保佐人之亲属而言

  刑诉条例既于告诉设有期限则告诉人逾期不告诉即不得行使告诉权检察官自亦不能提起公诉但已有合法告诉者不在此限

  刑诉条例第七编规定之诉讼费用其范围及计算应视被告负担力酌定以俱发罪诉追者其无罪部分所需讼费应由国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