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4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5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5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告人虽已死亡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移送管辖第一审民事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