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3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3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3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继子出赘其承继关系不因此而消灭其子孙对于被承继人公产之持分自有告争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