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1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1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1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执行费用以必要部分为限亦不得解为必由胜诉人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