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参与辩论人若以审判长所发指挥诉讼之命令或审判长及陪席推事之发问为违法有所不服者应自向该审判衙门声述异议即由该审判衙门以决定裁判之不许遽行声明抗告

  控告审案件如确系当事人两造均明晰自认于系争事实已属毫无争执祇关于法律上之见解有所不同并经控告审判衙门询查其情形确当者则虽在控告审准其以书面审理亦无不可

  送达判词审判厅往往以牌示黏贴判决全文或主文于厅外不复送达甚或不经宣告之决定亦以牌示代送达此种办法按之现行法令亦属违背不生效方

  执行上告审职务除因调查职权内得调查之事实问题关系各点外概以书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