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8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8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8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判决主文既宣示为诉讼费用则有以钞录及送达费一并请求者亦可据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