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7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8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8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依简易程序起诉案件按照新条例第七条应否仍依通常程序办理简易庭得自认定既无须移交亦无须附加理由

  检察官声请以命令处刑之前应否传讯被告人应由检察官酌量办理被告人已到案仍得依简易程序起诉

  简易庭推事于认定事实有必要时得传讯被告人或调查其他证据则简易庭推事自不得以被告人未到为理由即改依简易程序审判至通常法庭何时始得驳回公诉推事有发各项厅票及强制处分之权被告人隐匿未到应设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