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6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6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6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律所定侵占公务上管有物侵占者即非官吏亦可构成本罪

  榷连局运销科主任是否官吏犯赃治罪条例所称官吏应参照统字一六○七号解释从事实上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