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6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6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6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废盐引为发给恤金自系赔偿损失为私法上之权利如有争执应归普通司法衙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