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高等厅受理刑事上告及控告抗告期间仍应依试办章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