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3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3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3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出嫁女逃回母家其父母兄弟因之藏匿除另有犯罪之目的外若仅因其与夫家失和暂行藏匿以待调处者自不成犯罪

  法院编制法第六十条所称服装不当系指奇异服装不及备通常之服装而言故不穿鞋袜者应包含在内不穿长衫者则否

  违警罚法四三条二款之江湖流丐本非绝对不可分惟该款既以强索钱物为条件则谓江湖为流丐之形容词亦无不可

  违警罚法第八条所称同一管辖地方应以区署管辖或分署而与本署划地分辖为标准所谓分驻所若仅有派出所性质则不能依以定管辖

  刑事第二十五条情形本应以判决宣告并执行其于本案判决后发见者自应送由审判衙门决定但应注意是否与该条所定情形相合

  法院判决不为罪后如须施行感化及监禁之处分商得警厅之同意自可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