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56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56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56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各法令所称三人以上或指共同正犯或并指其他共犯其关系不必尽同判罪时应分别情形处断

  嫡母继母养母嫁母出母同居继父从继母嫁之另有养父关系者均包含刑律所称父母之内

  预审决定于到庭之被告人得宣示于未到庭者应送达

  预审决定误引法条为理由而提起抗告纵属无谓究不能禁止抗告

  公判推事应不受预审决定内引律之拘束

  一罪先发已审判确定虽经执行完毕始发觉馀罪应更定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