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5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5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5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上诉不合程序者应即驳回如事实或法律上显有错误者得由检察官提起再审或非常上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