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53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53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53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地方人以地方款呈准官厅备案所组清查地方各机关款项之机关在实体法上能否为权义之主体虽属待决问题而于民诉法上应认为有起诉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