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51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51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51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受理之案移转管辖时须向直接上级审判衙门声请惟移转应以该上级审管辖之下级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