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50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51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51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省议会议员与国会议员应各依法选举则省议员选举调查单于众议院议员选举不生效力

  投票人于投票簿上皆须本人签字并由投票管理员及监察员加盖图章否则不能有效

  投票入场券选举法上并无此规定若为程序上郑重起见自非违法

  调查员依法应由初选监督委派不得自行委托商会各公所及同乡会为选举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