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夫妇关系之成立以举行相当礼式为要件

  以强暴、胁迫、诈术以外之手段引诱男女者即成立和诱罪不问有夫无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