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8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9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9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覆判审遇有应核准与应复审部分互见者自应为全部复审之决定不得分别裁判复审衙门亦应按照复审之范围以职权自为审判若覆判审竟予分别裁判检察官对于违法核准部分又不提起上告则核准部分即属确定非依再审程序再审不得变更原确定判决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