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款存放商号生息如该号倒闭时应照破产法规办理不能较其他债权者有优先权

  债务人延不履行债务提起诉讼债权人应得利息自应算至判决执行之日为止以不动产担保之债权无论其不动产之占有移转于债权人或不移转于债权人如该不动产基于不归责于人之事由而灭失者其损失均由债务人一方负担债权人不过丧失债权之担保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