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6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6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6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窃取支票冒名签字取款者应依窃盗及伪造有价证券并行使从一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