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5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5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6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科刑标准条例第五条所称系刑律三七三条第一款之罪在场持有火器者系指在场而又执持火器之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