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4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4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4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明知地非己有而有欺罔官厅使陷错误之行为者应依妨害公务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