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3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33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3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守志孀妇又复自行改嫁夫兄虽不能强其不嫁然如财产上及主婚权有关自应许其告争

  不服高审厅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后请求撤回应送院核办

  于承继亳无争执单纯请求分析产业之案件则仍依其诉讼物价额以定管辖

  对于私诉部分之第二审判决声明上告亦应由高审厅迳行送大理院核办毌庸由同级检厅汇送

  上告大理院案件不遵限期照缴讼费或不声请救助或补缴已逾期者不在嘱托调查裁判之列仍应送院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