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3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33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3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码头涉讼之案件如未受有损害祗系确认权利者应就其所争部分之权利据实估计其价额以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