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0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30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0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指摘事实其意仅在供攻击防御之用并未轶出讼争事项之范围者不能成立诬告及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