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0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30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0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奸营利便于私图亦应论以诱拐否则当依私擅逮捕人之律处断至抢去衣服银洋如系图为自己或他人所有当然并犯强盗罪

  伪造婚书其为诱拐之方法者从一重处断苟因事发始起伪造藉图抵制或卸责则应各科其刑如已行使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