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7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7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7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婚姻涉讼之管辖自应以被告普通审判籍所在地定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