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6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6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6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店伙将汉票汇水银抬高收入私账作为存款应依刑律第三八三条第三八五条第二九条第一第二项分别处断

  以官票完纳釐金以铜元付账仍与刑律第三百八十三条相符如系情轻可予酌减

  烟行惯例行用必取两分号伙所得一分确在烟行应得两分之内且出烟行自愿减收自可认为出自赠与不得请求迫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