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5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5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5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证明不动产所有权固不以契据为惟一之方法即如历来完全行使所有权之事实及其他曾经合法移转之证明亦可据为证凭否则不过事实上之占有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