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4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5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5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丈量地亩自应以当事人买卖之意思为准如意思不明即以当时该地通行之丈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