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烟犯于上诉时虽已戒断苟经第一审合法证明其犯罪仍不能认为无罪

  服食含有鸦片烟丸药仍应查照二年统字第五十八号解释依刑律第二六六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