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4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4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4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以共同利害关系参与谋议并有共同计划互相推定担任实施杀人之事实自应负共同杀人责任又杀人弃尸强取财物窃盗侵占及受赠赃物各罪均应分别拟断并论俱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