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0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1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1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奸未遂因而致人死伤应分别伤害程度依刑律从一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