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9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0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0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父母强卖子女翁姑强卖子媳及夫强卖妻被卖人之其他尊亲属均得独立告诉童养媳与人和奸夫之尊亲属及童养媳本生尊亲属同有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