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8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8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8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决羁押抵刑之部分无妨算入刑律第六十六条所定期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