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对于人加暴行而生伤害之结果虽发生于犯人所预期以外之人亦应以故意伤害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