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6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6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6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诉讼法原则判决不能拘束当事人及承继以外之人参加人另行起诉自非一事再理如败诉之当事人有承继人且不为所反对参加人并可为之上诉同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