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5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5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5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受被掳人之家属嘱托以善意向匪说赎既无通匪行为索取谢金又无恐吓情事应不为罪

  代强盗探听驻防军队多寡及富户家数显属强盗之预借行为在强盗罪既无处罚预备明文自无论罪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