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5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5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5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误用诉讼程序经指示后于相当期间内补具声明者均为有效若迁延过久者自可认为抛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