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再审确定之案复备再审理由时仍准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