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3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3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3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诱人与犯人为妾不得适用刑律第三五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惟被诱人既系新寡则除已归宗或夫家并无亲告权人或其亲告权人均不能行使亲告权外其父尚不得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