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2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2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2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立契时载明制钱至清偿时期失其通用之效力时自可由债务人任择其他通货以供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