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9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9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9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设教诱众携带爆裂物自应按照惩治盗匪法第四条一款处断乡愚入教希图保护身家并无同谋者得依治安警察法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