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暂行新刑律公布后关于鸦片等各省自定之条例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