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8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8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8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律师代人作状如果不知所作之诉状系诬告人者自不负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