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7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107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107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7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预审决定之案检察官不得撤销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