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5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5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5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孀妇改嫁夫家之胞伯母如仅为馀亲身分则依律自应由母家父母主婚受财母家父母对婚姻如未主张撤销可仅判归财礼

  招夫入赘虽不能有承继人之效力而本身及其直系卑属要已发生家属之关系援照养亲子关系之例孀媳改嫁如其母家无父母祖父母为之主婚入赘家之馀亲是自可主婚受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