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3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3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3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强窃盗之已遂未遂系以盗取财物已未入手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