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0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0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0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继承与被继人素有嫌怨即丧失应继之权自无许其告争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