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十二 考核一官员 京官 考核二吏员【承差知印附】 责任条例

    大明会典卷之十二 吏部十一

    考功清吏司

    郎中、员外郎、主事掌文职官吏之考课,及内外官之考察。凡旌别访举,及诸事故,皆得稽之。

    考覆一 【官员】

    国家考课之法,内外官满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黜陟,即古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遗意。京官故皆试职。一年考覆实授。一考对品调用。外官给由到京,遇缺借除京职。后多不行。以国初典制。略附见焉。

    【京官】

    凡京官考覆。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京官,初入仕者,且令试职一年。后考覆勘用者与实授。不堪者降黜,量才录用。其在任未经试职官,遇有调除,仍于本衙门及别衙门本等职事内用,通里月日。降除及对品改除者,职理见任月日。俱候一年,照例考覆。或有为事侍免,再任除授者。试职,照例考覆。

    o近例,唯试御史,一年考覆授试中书舍人,三年考覆实授。主事署郎中员外郎,六年考覆实授。员外郎署郎中,三年考覆实授(其馀京官一年考覆之例,俱不行)。

    凡在京堂上正佐官考满。三年,六年,俱不停俸,在任给由。不考覆,不拘员数,引至御前,奏请复职。

    o洪武间定,四品以上官员,九年任满,黜陟取自上裁。

    o永乐元年奏准,太仆寺、光禄寺通政司、大理寺、国子监、鸿胪寺、翰林院,五品以下堂上官,照例不考。

    o五年奏准,詹事府六品以上官。照常寺等官例,亦不考。候九年,奏请黜陟。

    o隆庆元年议准,六部都察院堂上官,通政司大理寺正官,俱随到随引。不拘员数,不候类引。其大理少卿、寺丞、左右通政,参议,及小九卿堂上官,仍候类引,另本俱奏。

    o万历八年,令大臣考满,俱面引单奏,遵照旧规行。

    o十三年题准,两京堂上官考察论劾改调者,以后任之日为始,另立给由,不许通理若自行陈请,得旨调者,仍许通理。

    凡一品二品官考满,赐羊酒钞锭。尚书都御史六年考满,加太子少保。九年,加太子太保。吏部尚书,有三年即加太子少保,六年加太子太保者。

    内阁三六九年考满,应升官秩,取自上裁。其一品九年考满或赐宴,或赐赉奖励,及诰命荫子等项,俱出特恩。或奉旨查例议拟奏请,凡督抚官考满,三年六年满日,移咨到部,具奏复职,仍行本官知会。

    o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宣大、蓟辽、保定、山、陕、延、宁、甘肃各边巡抚,系佥都御史,三年,升副都,即照三品例荫子。再者,升侍郎,加从二品俸。系副都御史,三年,除本等荫子外,升侍郎,加正二品俸级服色。再考,升部院正官,即与二品应得诰命。其以侍郎,即右都御史,或尚书总督,三年考满者,侍郎升右都御史。右都御史升尚书。尚书量加宫保。再考,各于前官上递升一等,即给与应得诰命。俱要实历边俸,及边俸居三分之二以上者。转行兵部,查无地方失事,或随曾失事而罪不掩功,方准提请。其有未及考满,别以军功蒙恩者不在此限。有考满而各项恩典已得者,不再重加。

    o四十三年议准,佥都三年荫子。副都三年,升正二品服俸,又三年加正二品封赠。俱要兵部查回,果有安攘之功,曾经赏赉者,临时酌拟,上请定夺。其山西、保定、陕西三边,较之七边不同,止与题请升职。以上恩典,虽曾以别项军功,蒙恩相等者,亦准重加。其历俸月日,中间如带有别俸通理者,必须边俸居三分之二以上,方得照例题请。

    o隆庆五年题准,在内部寺为督抚,在外督抚回部院,某处督抚,升。调某处督抚,俱候到任支俸,仍作实历。其在途在家月日,不许一概朦胧扣算。若已升调 代,尚在地方理事者,得准实例。离任之后截日住支,待其给由,吏部查理明白,方为引奏。

    o万历元年,令以后各官考满,例诙升级者,止许开具应升缘由,以俟朝廷裁予。毋得辄自定拟职任。

    凡在京各衙门属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六部、太常司、光禄司、通政司、大理寺、国子监、太仆寺、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仪礼司属官。五军都督府各卫军职文官。应天府首领官。并所属上元、江宁二县官。俱从本衙门正官考覆。

    o又定,六部五品以下官。太常司、光禄司、通政司、大理寺属官。历任三年,听于本衙门正官察其行能,验其勤惰,从共考覆明白,开写。称职平常不称职词语,送监察御史考覆。本部覆考。其在京军职文官,俱从监察御史考覆。各以九年通考。

    o弘治元年,令各衙门属官考满。堂上官出与考语,送都察院并本部覆考。如原来考语得当,续出考语不嫌雷同。不当,听覆考官从公考覆。平常者,引奏复职。有赃者,罢黜为民。其有前考平常,后能惩艾,免于为善者,亦宜书。称前考。称职,后或放肆改节者,亦书平常,以凭黜陟。

    o嘉靖二十七年奏准,在京各衙门给由官员。堂上官务要严加考覆,从公填注贤否的实考语,封送本部以凭覆考。案 考察年分,查照黜陟。毋得市恩避怨舍糊浮泛,以致是非颠倒,人心不服。仍行南京吏部,转行各衙门,一体遵行。

    o隆庆二年议准,三六九年考满官到部。仍照旧例,分别三等,不得概考称职。其平常与不称职各官或量行别处,或请旨罢斥。

    凡左右春坊,司经居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从本衙门,将本官行过事迹,并应有过犯,备细开 ,送吏部考覆(不咨都察院,不用掌印官考语)

    o又定,东宫官,系近侍官员,任满黜陟,取自上裁。

    凡科道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监察御史,从都御史考覆。给事中,从都给事中考覆。都给事中,从本衙门,将行过事迹,并应有过犯,备细开 ,送本部考覆(六科不咨都察院,都察院首领官与御史同)

    又定,监察御史,系耳目风纪之司,任满黜陟,取自上裁。

    o正统二年奏准,给事中考满,本科如无都给事中,许掌科给事中考覆。

    凡尚宝司,中书舍人考满。俱从本衙门,牒呈通政司,关顺天府,呈部考覆不咨都察院。

    o洪武二十六年定,尚宝司,中书舍人,系近侍官,任满黜陟,取自上裁。

    o成化四年奏准,中书舍人九年考满。称职,系进士举人出身者,升员外郎。监生出身,升主事。

    乞恩报效出身,升寺副等官。

    o嘉靖三十二年议准,中书舍人,及文华武英两殿办事中书舍人,系官恩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满,升寺副,带俸办事。

    o四十二年议准,中书舍人,系内阁荫官出身者,九年考满,升礼部各司主事,照旧带俸办事。

    o四十四年议准,中书舍人,系监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满,升光禄寺署正,带俸办事。

    o万历元年题准,两殿中书官,升至正五品而止。再有年劳,止许加升服俸。

    凡国子监官九年考满。宣德五年,令学行端悫者,量加翰林史职,仍理教事。正德中,议准加俸。

    凡钦天监、太医院属官、鸿胪寺通事官考满。俱从礼部考覆,咨送吏部。

    o洪武四年奏准,钦天监职司天文,不准考满。后俱照例考满。

    o二十六年定,太医院钦天监官,不系常选。任满黜陟,取自上裁。

    o成化十四年,令译字通事序班等官,九年考满,无相应员缺者,升授别衙门职事带俸,仍于本衙门办事。

    o嘉靖二十一年题准,两京钦天监、太常寺、太医院属官,及译字通事等官,九年考满,有应升之缺者,照例升职。无应升之缺,而原缺见在者,升俸二级,仍以旧职办事,原缺不补。若系额外冗员,并无见缺可升,而原缺又已补者,照例搭选,不许??牵合比例,添注带俸。若译字通事,例难改选者,候挨次照缺升补。

    o二十二年题奏,太医院属官,三六九年考满。先送礼部填注考语,转咨吏部。违越者,礼部参究。钦天监鸿胪寺通事官,俱照此行。

    o后又题准,吏目九年考满,应升御医者,行礼部查回,应否升补,方与题请。其原系署职者,九年考满,止题实授。

    凡行人司管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行人已一年为满,从本司正官考覆,分豁称职,不称职,呈送礼部,转送本部覆考。称职者,于从九品内升用。不称职者,于未入流品官内叙用。有过罚差一年。其正官。从本衙门,将行过实际,并应又过犯,备细开 ,送本部考覆。

    o近例,行人仍以三年为满,从本司正官考覆,呈送礼部,转送吏部,咨都察院,行河南道考覆,牒回复考。司副,与正官同,止本部考覆不咨都察院(其行人一年考覆罚差例俱不行)

    凡京府治中通判推官考满。送礼部,转送本部覆考。称职者于从九品内升用。不称职者,于未入流品官内续用。有过,罚差一年。其正官,从本衙门行过事迹,并应有过犯,备细开写。送本部考覆。

    o近例,行人仍以三年为满,从本司正官考覆,呈送礼部,转送吏部,咨都察院,行河南道考覆,牒回复考。司副,与正官同,止本部考覆,不咨都察院(其行人一年考覆罚差俱不行)

    凡京府治中通判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应天府五品以下官,从督察御史考覆。

    o近例,俱从本府正官考覆,呈部,咨都察院堂上官考覆,咨回复考。

    凡公差官员考满。如管理各边粮草屯种,并河道砖厂,及漕运理刑,南直隶提学御史等官,不得赴京,具呈诙衙门,将行过事迹,并考语咨部。应行河南道者,候牒回复考具题就彼复职管事。其巡按,审录并各钞关洪闸等差,俱候事完赴部补考。

    o嘉靖四十五年议准,南直隶印马屯田御史,云南、贵州、广东、广西、附件、四川巡按御史,不拘三六九年,若满期已过,差事未完,不得赴京。及南北各差未完,而考满及期,遇有升迁事故者。俱许具由呈部。在京者,听都察院考覆。在南京者,听南京部院考覆。移咨吏部覆考其题,应得恩典,一体请给。其馀各差御史,仍照旧例,事完回京补考。

    o隆庆五年题准,云贵两广福建四川审录郎中等官,许就差考满,具由申部。其馀省份审录官,仍照例,事完回京补考。

    o又题准,公差官员考满到部,正限内准作实俸。若违限日久,应送问者照例送问。其未及送问者,正限之外,俱作虚旷。在差升任者,必到任之日,方准实俸。如有假捏月日,朦胧考满者,俱听吏部参究,罢职不叙。

    o万历五年,令各边管粮郎中,三年满日,回部考察无过,方许复职。

    o八年题准,徐、淮、临、德、天津,各管仓官,差内如遇卅年考满,照各边管粮官例,将行过事迹,具呈诙部,咨送吏部类考。行令就彼复职。

    凡兵马司官考满。弘治三年题准,先赴兵部考覆,咨送吏部,行河南道考覆,牒回复考。

    凡京卫首领官考满。系上直卫所,径送,属五府由诙府起送,赴部考覆。

    凡京县管马官考满。咨兵部,转行太仆寺,查马数,回日发落。

    凡两京所正、所副、所丞、大使、副使、司狱、杂职等官考满,例不考覆。查俸明白,引奏复职。至九年考满,升一级。

    凡内府各衙门工匠出身官员,九年考满。成化十四年奏准,俸职俱不升。

    o弘治十六年,令匠艺三年六年,俱免赴吏部考满。年老者,工部径自施行。待其九年,方许给由一次。吏部验有衰老不能供事者,著令应替之人替 。年貌未衰者,照旧复职。

    凡两京神乐观、道录司、僧录司官,例不考覆。九年考满,具奏复职,照旧供事。

    凡各带俸官考满。成华十六年题准,本衙门查有相应职衔,仍带俸管事。

    凡京官三年六年考满。俱不停俸,在任给由。

    命下之日为始,连闰但足三十六个月或三十七个月,俱准一考。多历,少历,俱参问。满后三月,无故不给由者,参问。公差准理。

    凡京官推选改授,品级相等,而支原官俸给者。考满俱准通理。

    o嘉靖四十年议准,翰林院讲读学士,春坊谕德,品级相同,得准通辏俸历考满。

    凡考满京官候审引间,如升两京别官品级不同,及升迁外任者,俱不与引奏。止类付三司知会。如原系署员外郎主事,升署郎中主事者,仍照旧引奏。如先系署职,得升实授者,不准。

    凡在京给由官员。不拘升俸,住俸,罚俸,俱以见任职事,所历月日,准作实历。

    凡在京致仕,闲住,为民起用复任官。旧例以后任历俸日为始,另历三年给由。正德六年,令前后历俸,俱准通理。

    凡京官原系考满升俸者,即同见任,照俸扣满。其馀不准。病痊支俸者,只算实俸,其患病住俸月日,不准。

    凡京官年七十以上,不论三六九年考满,俱不考覆,行令致仕。系堂上官,亦不引奏,特具本奏请取自上裁。唯钦天监例不致仕,仍引奏复职。

    凡南京堂官考满。永乐五年奏准,考满日停俸,赴京给由。

    o嘉靖四十年题准,今后南京各堂上官虽遇考满之期,必须本衙门见有堂官在任,方许给文赴京。如无堂官,各先具由,移咨本部知会,候有官接管,然后起行。

    俱南京吏部都察院考覆,停俸赴京给由。吏部类引复职,给凭还仕。

    o二十二年奏准,南京各衙门属官首领官,三年九年考满,照例赴京听引。其六年考满,从南京吏部考覆,具由类奏复职,免其赴京。其赴京考满官员,以给 文日为始。除水程四十日外,扣违四个月之上参问,虽有事故,亦不准理。

    o嘉靖三十四年题准,南京官考满给文,将及三年,未到部者,吏部查参,冠带闲住。

    o万历七年题准,南京官三九年考满官员,行至中途或丁忧患病回籍服满病痊,起文到部者,候复除之日,准补给由。

    o十二年题准,南京官公差到京复命,已准复职,计其回任半年之内,遇应考满者。比照朝觐事例,免其赴京,从南京吏部都察院考覆,咨部提覆。


    【在外司府州县官(王府官附)】

    凡布政按察二司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处布政司按察司首领官属官,从本衙门正官考覆。按察司首领官从监察御史考覆。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五品以上,俱系正官佐贰官。三年考满给由进牌,别无考覆衙门。从都察院考覆。本部覆考。具奏黜陟,取自上裁。

    o弘治间定,布政使堂上官仍咨部都察院考覆。按察使堂上官,径赴都察院考覆。俱吏部覆考。首领等官,从河南道考覆,功司覆考。

    凡边方兵备副使、佥事考满。嘉靖四十五年题准,吏部转行兵部查其操练修筑屯种,果有成效,堤备,调遣,果无疏失者,升二级,照旧供职。平常者照常迁叙。

    凡管屯副使,佥事考满。天顺四年奏准,将任内该管屯田数目,移文诙部查理,如果完结,考作称职。不完,考平常。

    凡行太仆苑马二寺卿丞考满,别无考覆衙门。永乐三年,令行太仆寺,从都察院考覆。吏部覆考。

    o八年奏准,北京、辽东、陕西、甘肃等处苑马寺卿丞等官,依行太仆寺管理考覆。主簿从本寺考,仍送都察院河南道考覆。吏部覆考。其属官监正、监副、录事,止于各寺考。圉长,从本监本寺管考覆。俱吏部覆考。仍行兵部,稽其所养马数升降。其九年考满者,先以缺申部,候代官至,方许给由。

    o弘治十五年,令考察行太仆寺苑马寺管,不必会同布按二司。各寺官果有才行超卓者,一体推举升用。

    凡监运司官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监运司首领官、属官,从本衙门正官考覆。监课提举司正官至首领官任满,俱送本处布政司正官考覆。仍送本处按察司覆考。监运司五品以上佐官,别无考覆衙门,从都察院考覆,吏部覆考。

    o永乐八年奏准,监运司判官,依本司堂上官例考覆。

    o近例,两淮、长芦,径具由赴部,咨送都察院考覆,吏部覆考。其山东、两浙、福建河东、陕西运司,并各处市舶监课题举司,俱由布按二司考覆,申部覆考,不送都察院。仍各行户部,稽查钱粮明白,至日发落。

    凡府州县官考满。府正官,从布按二司考覆。府州佐贰首领官,及所属州县大小官,及属官,从县正官考覆。俱经布政使按二司考覆,功司覆考。

    o洪武元年令,各处府州县官,以任内户口增,田野辟为上。所行事迹,从监察御史,按察司,考覆明白,开坐实际申闻,以凭黜陟。

    o二十六年定,在外有司府州县官三年考满。先行呈部,移付选部作缺铨注,司勋开黄,仍令给由。其见任官将本官任内行过事迹,保勘覆实明白,出给纸牌,攒造事迹功业文册,级功文簿,称臣佥名,交付本官,亲齐给由。如县官给由到州,州官当面察其言行,办事勤惰,从实考覆。称职平常不称职词语。州官给由到府,府官给由到布政司,考覆如之。以上俱从按察司官覆考。仍将考覆覆考词语,呈部考覆。平常称职者,于对品内别用,不称职,正官佐贰官黜降,首领官充吏。

    o三十五年,令有司官三年考满到部,考覆称职平常者俱复任,九年通考。不称职者,依例降用。

    o宣德五年奏准,天下官员三六年考满者,所欠税粮,立限追缴。九年考满,任内钱粮完足。方许给由。

    o正统三年奏准,有司亲民官员。给由牌内须开写任前并任内逃民数目,及招抚复业多少,以凭黜陟。

    o弘治二年奏准,有司官考覆词语,虽不开称职平常不称职字样,初考二考,就与定。称否引奏复职。三考,仍候行查定夺。全无考覆词语者行查。差错官吏,俱照例参问。

    o十六年奏准,凡天下官员三六年考满,务要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但有钱粮未完者,不许给由。其给由到部,不系九年者,不许送户部考覆。

    o万历元年奏准,今后外官考满到部,行户部查勘钱粮,完过八分以上者,方准考满。不及分数者,不准。

    凡直隶有司官考满。洪武间定,州县官考覆如例。其府官给由,送监察御史考覆,本部覆考类走。

    o弘治间定,南北直隶府州正佐官及卫首领官,无上司所辖者,考满到部,俱送河南道考覆,牒回功司覆考。系清军者,兵部稽考清解军数。管马者,兵部行太仆寺稽考马数。管粮及带办商税者,户部稽考有无拖欠。俱待移咨到日,方准引奏。

    凡边还管粮官考满。正统十年奏准,沿海牧粮官三年六年考满俱留办事,候九年通考赴部。

    o嘉靖三年奏准,管理边粮通判考满。抚按定拟,每员应诙牧粮石数,守支尽绝,给由到部,考覆。称职,照各边牧粮判官经历事例,改选腹里以均苦乐。若别无罪过,而经手钱粮石数,有未完足者候六年考满,量为更调。

    凡远芳官考满。洪武十六年奏准,亮光所属,有司官地有瘴疠者,俱以三年升调。虽系两广而无瘴疠者,仍以九年为满。福建汀漳二府,湖广郴州,江西龙南安远二县,地亦瘴疠,一体三年升调。

    o二十六年定,云南有司官员任满给由,一体考覆,不称职者黜降,缘系边方,具奏复任,九年通考。

    o弘治三年奏准,云南贵州地方官,除方面知府外。同知以下并军职衙门首领官,三年六年考满,许赴本布政司给由。

    o五年奏准云南所属管,三年六年,不行赴本布政司给由,不缴牌册到部者,亦照例送问。

    凡在外大小官员考满。正统五年,令除教职阴阳医学外,俱照洪武年间定制,及时离职,依限给由赴京考覆。其牌册内,满候有开支俸管事者,不准。

    o弘治二年,令外官历任六年,止具三年事迹给由者,免其参问,准作三年考满,亦不补造六年牌册。候九年考满,以六年事迹,再造牌册给由。

    o五年奏准,凡历任三年六年,虽有专责占差,必须一次给由。违者送问。若有例前纳米,曾经缴报牌册到部者,不再此限。

    o十三年,令在外大小文职,若九年已满,托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参问放回祐住。

    o又例,凡在外起送考满官,俱要合干上司,查勘明白,一一具结。如无一处印信保结者,行查。

    o凡牌册内,不填小日,不签名,不称臣,诙吏背书不画字,勋司驳送功司纪录,年终类奏。

    o凡公文批牌内。不开除授到任考满年月日期,增减十岁以上,户口无新增,俸月多历少历,不开前任事迹,隐匿过名,及纸牌不填字号,漏用印信,批咨审结内,洗改为事丁忧患病痊可年月紧关字样者,俱参问。少历者,复除补辏。若增减不及十岁,差错籍贯出身除授复任年月日,不署职背书诙吏名缺不开报,及丁忧起复除共辏九年,不闻前后备细俸月者,俱准改正。

    o嘉靖二十五年奏准,今后在外司府方面以上给由官员,除边方军马重大,灾伤紧急者,许抚按合词奏留,就彼复职。其馀专职官员,地方细故,不许一概任情轻渎。即有事出一时,委难离任者,止令暂留管事,事宁之日,仍要给由赴部。

    o四十二年题准,在外三六年考满官员,除方面府佐照旧赴京。有事地方,照旧保留外,其府州县正官给由,免其赴京,听抚按考覆具奏,牌册差人齐缴。州县佐贰官,司府卫首领,及教官杂职等官,三六年考满,俱赴各诙上司,从公考注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转详抚按,年终类题册报部院覆考。

    凡外官历俸。弘治三年奏准,给由官员,历俸一百八个月,或一百十个月,俱准九年考满,若多历少历者俱参问。少历一月以上者,问罪辅任。未及一月者,若任内钱粮等项完结,亦照例问罪免其辅任。如有未完事件,须回任完结,方许给由。

    o万历十年议准,在外降俸官员。除钱粮不完,积谷不及数,被盗失囚者,待追完捕获抚按官具奏开复。内有灾疲难完,及擒获别贼,亦听抚按官照例题请。其馀他事诖误,容令历过三年满日,申请给由。抚按考覆平常不称,即行议处。称职准赎,先与奏复原俸,然后给文考满。其三年满后降俸者,抚按查果称职,酌量具奏。若迁事发著于升任内扣降者,虽系粮谷不完,被盗失囚等项,既经离任,亦照诖误之例。

    o又题准,在外罚俸官员。考满及期,必扣除月日,另历补足,抚按官方与起送。或保留。其罚俸月日,遗题奉钦依之日为始,不得以文书未到为辞。失囚,失盗,粮谷不及分数者,未奉处分,不得迟行起文。

    凡给由限期。弘治间定,南直隶,并浙江等布政司,俱一年零二个月。北直隶,八个月。

    o正德四年奏准以给批日为始。系任满者违限一年之上,送问。二年之上,发回原籍致仕。系三年六年给由者,四个月之上,送问。一年之上,发回原籍致仕。

    o嘉靖二十一年奏准,三年六年考满,不依期限到任者,照朝觐例,过限一月之上,问罪申报。二月之上,送刑部别用。三月之上,罢职不叙。监司容隐不举,问罪。

    o万历四年题准,在外有司官,满后不计闰,扣违年半之上,方才投文到部者,不准考满,系三年者,候六年再考。六年者,候九年通考。

    o十二年题准,外官满后,务于半年之内给文,除个诙水程外,满后不计闰,无辜延至一年者送问。在外者,提问干确参提者参问。若违至年半者,虽有事故,一并查参处治。如有规避情由,及无故迟违年半者,俱从重参奏议处。

    凡调任改除官考满。永乐八年,令外官改除别任,贫瘠相同者准通理。若推官改知县,虽品级相同,例不准理。

    o弘治二年题准,外官复除改除,前后两任,以十八个月为半。如前任月日少,许与后人月日通理。多则再历三年,不得以后任凑满。

    o又例,京官调外任,不论大侠哦,虽品级相同,俱不准通理。

    o隆庆五年题准,以后外官考满,不论前后任年月多寡,俱得通理。仍兼查两处贤否,以行考覆。

    凡外官考满升迁。洪武三年奏准,府同知一考无过者,升知府。知县二考无过者,升知州。县丞一考无过者,升知县。

    o弘治二年奏准,有司官九年考满,不分前任后任,但事繁历俸日多者,升二级。事简历俸日多者,升一级。

    o又题准,诙升正七品并。从八品官员,本等员缺,照旧选用。如无本等官员缺,有听选年久,七品告原。从七品,并从八品告原正九品者,查有相应职事,挨次选用,仍支诙升品俸。

    o九年奏准,凡天下司府佐贰官,及州县正佐,并卫所首领,五品以下官员,九年考满到部。考覆繁称无过升二级有过,并简而称职无过,升一级。若繁简平常,有徒杖罪或初次不给由者,俱照例递降。定拟诙升诙降品级,挨次选用。若守候一年之上,由原递减选用者,比照。从四品告原正五品官事例,除授职事,仍给与诙升服色俸给。

    凡朝觐进表官考满。宣德五年,令来朝官员回任,三六年满期已过者,许先赴部告明,令所司造册,送合干上司考覆,差人奏缴。

    o嘉靖十六年奏准,回任将及考满者,亦照宣德间例。

    o十七年奏准,考察存留官员,顺赍考满文册者,免其考覆,引奏复职。

    o二十二年定,朝觐官告乞赍缴者,查其考满月日,如再七月以内,方准。其月日尚远,及九年考满者,俱不准。

    o四十五年奏准,进表官考满日期不远者,照朝觐例,告明赍缴。

    凡外官考满患病丁忧。洪武二十六年定,考满官吏患病,二年以上,虽有文凭,不准。不及二年,患贴无告官痊可月日,亦不准。

    o又定中途闻丧不讲牌册赴所在官司告缴,及起复之日,方告缴者送问。若中途备水货盗贼,失落公文者,行查。

    o万历七年题准,有司三六年已满,照例赍缴文册,听抚按保留间,丁忧回籍者,候复除之日,准补给由。

    凡外官升任考满。万历七年题准,方面有司三年已满,给文间,适遇升任。本部查其升迁月日,果在任满之后,不论巳未保留,但公文开称考覆。称职者,一体准理。如升迁命下,而历俸未满,即少一日,不许概准。

    凡考满官吏在途病故。宣德五年奏准,所在官司,据其随行亲人俱告,即便差人相视明白,给与堪信文凭。遗下赍牌册批文,就与转缴。

    凡各王府官及护卫首领官考满。洪武三年令俱复职,不考覆。

    教官

    凡教官考覆。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处府州县学训导与教官,一体历俸九年考满给由。其训导给由到部,出题考试。将所试文字送翰林院批考,通经者,于县学教谕内叙用。若不通经者,本处复充训导。自来不通经者,量才别用。教官考覆称职,升一等。平常者本等用。不称职者,黜降。不通经者,别用。

    o又奏准,以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名数为则,定拟升降。县学额设生员二十名。教谕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三名,又考通经者,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二名,又考不通经者,为不称职,降黜别用。州学额设生员三十名。学正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六名,又考通经者,为称职,升用。若取中三名,又考通经者,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三名,又考不通经者,为不称职,降黜别用。府学额设生员四十名。教授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九名,又考通经者,为称职,升用。若取中四名,又考通经者,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四名,又考不通经者,为不称职,降黜别用。府州县学训导,分教生员一十名。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三名,又考通经者,升教谕。若取中二名,或一名,又考通经,仍充训导。若科举全无取中,又考不通经,降黜别用。

    o又奏准,教谕科举及数,考不通经,有司内用。科举不及数,通经,降训导。

    o三十五年,令教授考通经,任内止有举人三名者,降学正。

    o永乐元年定,举人署教谕事者,任内有科举中式一名,又有岁贡中式一名。署训导事者,有科举中式一名,或有岁贡中式一名。俱与实授。

    o六年令教官考满吏部同六科都给事中,选其有才识者留六科理事。一年后,从本科都给事中,考其高下用之。

    o宣德五年,重定举人名数。教授五名为称职,三名为平常,不及三名为不称。学正三名为称职,二名为平常,不及二名为不称。教谕二名为称职,一名为平常,训导一名为称职,不及者皆为不称。称职者升,平常者本等用。不称者降。

    o正统九年奏准,教官九年任满,无举人者,试其学问果优,仍任教官。教授、学正、教谕,俱降训导。训导,调边远。其考不中者,仍降杂职。

    o又奏准,考试考满教官。初场考四书本经义各一篇,二场论策各一道。教授、学正、教谕,俱本部定中否。训导送翰林院定中否。考不通经。系举人出身者,教授改吏目,学正等官员改典吏。监生儒士出身者,教授改税课司大使。学正等官降河泊所官。卫学并选贡衙门学正,考不通经,亦同前例。冒报举人者,送问。无府州县委官保结者,行查。云南各处教官,从选贡衙门例,亦不论举人。

    o弘治二年奏准,九年考满教官,考通经,府州县举人及数,方升。卫学并选贡衙门,虽无举人,亦升。若丁忧复徐者,论前后任多少。若任府州县学日多,从府州县学论。任卫学并选贡衙门学日多,从卫学并选贡衙门论。

    o嘉靖四年题准,府州县学教官考不通经,有举人者,仍照原职选用。

    凡行都司儒学及外卫儒学教官考满。嘉靖四年提准,除考通经,有举人及数,照例升用外。武举人,考通经,查无过者,俱本等选用。

    杂职官,入流仓官(收粮经历等官附)

    反内外杂职官考覆。洪武九年,令仓库司局官钱谷官,以历俸周岁为满。收受少者,以数付交代官给由。多者,以半俸守支单日给由。虽经改除,亦以九年通论。

    o二十六年定,内外杂职官,三年给由,无私过者,未入流,升从九品。从九品升正九品。课税司局,及河泊所,仓库官,先于户部查理岁课。军器织染,杂造等局官,先于工部查理造作。花销明白,送部类奏。

    o正统三年奏准,在外河泊库官、监税局、监仓、茶监批验所等官,三年六年考满。系北直隶者,赴吏部考覆,引奏复职。系南京者,赴南京吏部,系布政司者,赴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复职。各布政司仍将各官牌册,具本差人类缴,候九年通考,以凭查考。多历少历违限错历,俱送问。九年无过,升一级。有过,本等用。

    o五年奏准,司府州县卫所考,满丁忧起复仓库税课司河泊所官,将任内收过课程等项,备开纳通关字号,及仓库钱粮支销明白。馀剩物件,交与现任官攒收掌。取具各诙府州县卫所官吏保结,转达布政司,都司。就令考满官员,亲赍赴京。丁忧回籍者,将首尾交盘明白。亦具缘由,申报本部。候各官起复,以凭查考。

    o弘治间定,凡仓库司局等官,俱行户部查勘经收钱粮。河泊所官,行户工二部查勘鱼课。织染局官,行工部查勘段匹。盐课税课司局官,行户部查勘盐课商税。在南京者,俱由南京查勘明白,起送赴部。

    o十四年,令儒学、巡检、仓库、驿递等官考满到部。功绩不足,或有过名,自原告退者,照有司不称例,各仍原职致仕。

    凡仓官。洪武十四年,令各处仓官周岁考满守支,俸给支三分之一。守支毕日,未入流,升正九品。

    o二十六年定,仓官收粮不及千石者,本等用。亏折而陪纳足备者,照依品级降用。 (近例陪完者免罚)其私笞者,本等用。但犯赃私,并私罪曾经杖断者,未入流,降边远。从九品,降未入流用。

    o二十八年奏准,内外仓官,历过全俸,虽未周岁,所收粮数,已满千石,遇父母丧守制。俟服满后,照起复官员,本等改用。

    o宣德元年奏准,长安四门仓副使,不系经收粮斛,诙本等搭选。南京者,具奏入选(令亦收粮,照常赴选)

    o正统元年奏准,山东都司所属沿海仓官考满,守支尽绝给由。布政司查理明白,仍送原衙门照例给由。

    o弘治间定,凡仓官有将附馀耗米交盘者,送问,驳回守支。

    o隆庆六年题准,正粮放支尽绝,若交盘附馀耗米,不及五十石者,免究。五十石至百石者压付。百石以上者,送问。二百石以上者,驳回守支。

    o万历元年题准,京通二仓官攒,守支尽绝,即日起送。如零数坐支不尽千石上下者盘并别廒辏放,一体起送。

    o六年题准,腹里仓官。照边仓例,任满起送给由,免其守支。

    o七年题准,从九品及杂职仓官。但经犯有徒杖,止降改杂职仓官,不选盐场驿递等官。

    凡草场官。正统元年奏准,在京居贤等坊草场大使副使,收草十万束以上者,升一级不及数者,本等用。

    o弘治五年奏准,大同、宣府、辽东、甘肃等处,各草场官,但以九年为期。或八年前后,遇例,差官经盘堆垛如法,数目不少,准令起送。

    凡仓场官,弘治间定,收粮千石,草十万束以上,无过,升一级。有笞杖罪,本等用。徒罪降用。若收粮不及千石,草不及十万束者,历俸周岁,许交盘给由。其大同宣府仓场官守支尽绝,其盘收前官粮草,诙减俸,如支尽绝,给由。到任半年,无粮收受者,起送赴部,行户部查勘明白,付文选司别用。若初到之时,虽曾盘收,不系经收者,亦起送。其正粮守支尽绝,即当减俸。若守候二年之上,放支不尽绝者,仍听全支本等俸给,不及二年,不许或守支间,奉上司委署别衙门印信,亦不许迁延,过违年限。丁忧复除,或改除河泊所官,千户所吏目,俸月不准通理。违者皆送问。

    o嘉靖三年奏准,宣府东路怀来等城堡仓场官。听各诙抚按官会议,每官一员,定与应诙收放料草数目,守支尽绝,方许给由。吏部覆实,如果称职,照各边收粮判官经历事例改选。

    o隆庆六年奏准,陕西、延、宁、甘、固四镇,各城堡仓场官攒。一年已满,许将经手钱粮,呈详抚按,委官查盘明白,交付接管官攒,即与起送。不必守支尽绝。

    万历元年题准,各边仓场俱照陕西事例。

    o十三年题准,仓场官收到粮草,任内随时支放。周岁任满交与新官接管。本官刻期起送。若粮草数多,如京通临德等仓,以数千万计,盘量不便者,方令留任守支。支剩粮千石草万束,亦照京仓事例,交盘起送。若遇有查盘阅视及有监督部臣处所,亦照临德二仓事例,虽交代盘量之后,起送给由。毋令过于三年,亦不必以千石万束为拘。

    凡内府库官。洪武二十八年奏准,一年为满,就将原收物件,盘遇新官接管。给由,对品改用(节慎库官,三年考满)

    o永乐八年奏准,顺天府广备库大使副使,考满照内府库官例。

    凡易州等处山厂官柴官员。正德十四年奏准,凡遇三年六年考满,不必经合干上司,止留管厂侍郎考覆起送。

    o嘉靖三年奏准,山厂官柴官,果有勉尽职务操持无玷,三年内领运柴炭完足者,准照各边管粮官事例改选。

    凡铁冶局官考满。行工部查经收炭料等项,回文到日发落。

    凡柴炭司大使副使考满。工部咨到,查无过,对品用。

    凡内外收粮经历,州判官,吏目。弘治间定,俱以三年为满,守支尽绝,给由到部,送河南道考覆,本司覆考。具奏入选。南京所属具由南京河南道吏部考覆。其有丁忧起复,未经南京衙门考覆者,行查。各卫仓经历,每卫止留一员,收放粮斛,其馀三年一替起送赴部,俱以原职改除,补辏九年,照依繁简事例,考覆黜陟。任内收粮十万石以上,无过,考称或平常,俱升一级。有过,本等用。若收粮不及十万石,考称,或平常,俱与本等用。其守支年深,于守支间丁忧起复,例同。

    凡在京各卫仓经历,三年考满。宣德四年奏准,给半俸守支,若粮不及千石,照依仓官例,交盘给由。调用。仍候九年黜陟。

    凡巡检考满。洪武初定,无私过者,升正九品。犯私笞者,本等用。杖罪,降杂职。

    o二十五年奏定,巡检考满。捕获军囚盗贼等项二百名之上,无私杖者,升一级。有私杖,对品用。一百名之上,无私杖者,对品用。有私杖,降杂职。三十名之上,无私杖者,降杂职。有私杖者,降边远杂职。不满三十名者,发边远充军。若有强贼,及逃军,聚众劫掠能擒获以除民害者,二十名之上,无私杖者,升一级。有私杖,对品用。一十名之上,无私杖者,对品用。有私杖者,降杂职。九名之下,无私杖者,降杂职。有私杖者,降边远杂职。若擒强贼逃军六十名之上,或止二十名,而又能获军囚二百名之上,及擒伪造宝钞,及伪印者,具奏升用。

    o永乐元年,令巡检考满应升,自陈不堪别用,乞仍旧职者听。

    o成化间,定巡检考满例获强盗三名至九名,军囚不及一百名者,无过,降杂职。有过,降边远杂职。强盗十名之上,军囚百名之上者,无过,对品用。有笞杖过,降杂职。徒罪降边远杂职。军囚二百名之上,强盗二十名之上有招,或不及二十名,或无强盗,无过,升一级。有笞杖过,对品用。徒罪降杂职。若获成群强盗二十名之上,获六十名之上,又有招有,军囚二百名之上,有事由,或不及,无过,升一级。有笞杖过,对品用,徒罪降杂职。若获伪印一颗,获二颗,有覆造招由,军囚不论有无,无过,升一级。有笞杖过,对品用。徒罪降杂职。

    o弘治二年题准,巡检三年考满。以新官更替日扣算例限。府州县掌印正官,将任内捉获军囚等项徒实查勘,具结起送。其沿海巡检,亦要画图贴说,以凭查考。若起送无府县巡司保结,军囚公文止开起数,不开花名,或止开花名,无籍贯并所犯事由,强穷盗抄招,无县印铃缝,伪印不开是何衙门印信。及令犯人当官覆造相同,丁忧起复,无本司关文,及洗改更替月日,强穷盗军囚总数者,送问凡沿海及土官巡检。永乐十一年,令俱不论军囚,无过,本等用。有过,降用。卢沟桥,张家湾,白沟河,通州北关,郭县,杨村,河西务,单假桥,巨河,小直沽,河阳,与济紧要地方,军囚强盗,俱二名折一名。

    o正统六年奏准,土官巡检,三年六年,攒造牌册,赴本布政使司给由复职。九年通考,赴部黜陟。

    凡驿递闸坝官。旧制俱三年赴部给由。惟云南驿丞,各以三年一次,赴布政司考覆。九年通考,然后赴部。

    o宣德四年奏准,贵州所属驿丞,照云南事例考覆。

    o正统元年奏准,广东所属杂职衙门,三年六年考满,照广西云南例。驿丞递运所大使,赴布政司考覆。河泊税课等官,仍旧。

    o又奏准,各处水马驿丞,及递运所大使,九年将满,吏部预选官交代,住俸管事。新官至日,方许给由。

    o三年奏准,驿递闸坝官。直隶府州县所辖,三年赴部。其有布政司所辖,三年赴布政司并按察司考察,称职,平常,复职,仍各官牌册,年终类进。九年赴部通考。

    o五年奏准,南北直隶驿递闸坝司狱等官。三年赴巡按御史考覆,定与称职,不称职考语,连牌册发有司收候,年终类缴。九年赴部通考。

    o景泰元年奏准,南北直隶驿递闸坝司狱等官,三年六年考满。南直隶者赴南京吏部。北直隶者赴吏部。

    凡驿丞九年考满。牌册内事迹,不开报,应付过使客备细花名起数者,送问。

    凡驿递等官。无过,升一级。有过,本等用。

    考覆通例

    凡内外官考覆。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入流并杂职应考官员,任满给由赴京。本部从实考校才能优劣,依例黜陟。果有殊功异能,超迈等伦者取自上裁。

    o又定繁简则例。在外府以田粮十五万石以上,州七万石以上,县三万石以上,或亲临王府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并有军马守御,路当驿道边方,重要供给去处,俱为事繁。府州县田粮在十五万七万三万石之下,僻静去处,俱为事简。在京衙门,俱从繁例。

    o繁而称职,无过,升二等。有私笞公过,升一等。有纪录徒流罪,一次本等用,二次降一等,三次降二等,四次降三等,五次以上,雑职内用。繁而平常,无过,升一等。有私笞公过,本等用。有纪录徒流罪,一次降一等,二次降二等,三次降三等,四次以上,雑职内用。简而。称职,与繁而平常同。简而平常,无过,本等用。有私笞公过,降一等。有纪录徒流罪,一次降二等,二次杂职内用,三次以上,黜降。考覆不称职,初考,繁处降二等。简处降三等。若有纪录徒流罪者,俱于雑职内用。

    o又定,九年之内,二考,称职,一考平常,从称职。二考称职,一考不称职或二考平常,一考称职,或称职、平常、不称职,各一考者,俱从平常。二考平常,一考不称职,从不称职。

    o永乐四年奏准,各都司卫所,布政司,按察司,行太仆寺,监运司,监课提举司,煎监提举司,市舶提举司,茶马司考覆俱从繁例。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司,俱系土官衙门,从简例。

    o八年令官员九年考满。初考称职,次考未经考覆,三考称职,初考次考不给由,三考称职者,俱从称职。初考不给由,次考称职,三考平常者,初考平常,次考不给由,三考,称职者,俱从平常。初考不给由,次考平常,三考不称职者,从不称职。

    o弘治闲定,凡考满官患病不满三月及非缘事住俸月日,不作实历者参问。增减十岁以上,考满后非因公差摘占历俸半年以上,及不报前任事迹,并隐匿过名者,俱送问。


    考覆二吏员【承差知印附】

    内外吏员给由,事体大略与职官同。承差,知印,附后。

    凡吏员一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大小衙门,及在外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吏典,各以三年考满给由。其仓攒典,以周岁为满。税课司库局攒典考满之日,随即交割明白给由。府州县仓攒典,将收粮斛支销尽绝,方许给由。府州县吏典考满,当即给由。如布政司府州县,过违一年,直隶并在京过违半年,给由到部,俱送法司取问。如不过违者,随付司封,照依资格拨用。

    o又奏准,各衙门吏三年役满于本衙门,见缺令史书吏内升用。在历三年,给由赴京。如有馀吏,送赴吏部。不许一概县升于州,州升于府,府升于布政司等衙门,及王府长史司。托故不给由者,治罪。

    o宣德三年奏准,吏后满,择其年五十以下,堪用者存留。五十以上不堪用者,俱罢为民。

    o弘治间定,凡在外一考吏满无缺,起送赴部查无违碍,付验封司拨补两考。

    凡吏员二考满,洪武十七年议准,考满吏员试中第一第二等者,于在京有出身衙门内用,第三等者,于在京未有出身衙门内用,。仍以等第姓名,出榜晓谕,缺以次拨用。

    o景泰二年奏准,在外吏两考役满,止以实拨办事月日为准。丁忧月日,亦准实历。数内有省祭,送幼子还乡,为事虚旷月日,仍拨补辏。

    凡吏员三考满。宣德四年,令吏部通引内府,会同六部、都察院、翰林院堂上官出题,南北类试。锦衣卫堂上官、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监试。考其文义粗晓,行移得当,书札不谬,三事俱可取者为一等,照本等资格用。二事俱可取者为二等,杂职内用。三事俱不可取者,发回为民当差。

    o又题准,三考役满吏,考其法律通者为一等,依资格出身。其次为二等,杂职出身。不通者为三等,给与冠带,放回闲住。

    o成化七年,令三考役满吏典,从吏部陆续考试,不必会官,仍照三等例行。

    o弘治二年奏准,三考吏类试,有曳白不通文理者,发回为民当差,不得概给冠带。

    o嘉靖二十三年题准,三考援例冠带吏典,止照援例资格冠带,不许再行告考。

    o万历九年议准,三考役满吏典,有老疾不堪应试者,请给冠带,回籍荣身。

    o近例,吏典考中一等者,仍查役内有无过犯。无过,照资格出身。若犯公私徒杖罪,及私笞减等不尽者,俱降级。若犯公私笞罪,减尽无科者,俱免降级。查审明白,同二等吏通类引奏,冠带入选。

    凡给由例限。弘治间定南直隶并各布政司,俱十四个月。北直隶,八个月,违者送问。


    凡给由违限。洪武三十一年奏准,吏员考满不给由,丁忧不起复,及侍亲等项,托故在闲,巳经官府问断,仍充吏役者,重历三考。

    o永乐十一年奏准,在外吏考满,照官员给由程限赴部。若托故迁延者,问罪。妻子同发北京充军种田。

    o二十年,令吏典不给由,丁忧不起复,得代不赴京,赴京不著役者,悉发保安卫充军。

    o正统元年奏准,在外吏役六年给由违限者,问罪解京重历。给假省亲祭祖,送幼子还乡等项,违限送问者,俱不重历。

    o十二年奏准,考满吏歇役在家,过违例限,不行给由。或丁忧服满,起复违限。或侍亲亲终,起复违限。或丁忧起服,不补原缺,参补别衙门。或托故在闲,年久复充吏役。或一考多历一个月。或给由起送违限,虽告有堪信文凭,迁延二年之上或给由起复到部,将役内年月日期增减,及多增五岁以上,有规避者,或丁忧少守制,多守制一个月。或越关在逃,行提解京者,俱参问重历。或历役一考,或历役未满,公差事完,巳满一考,或历役一考满,为事回还,或丁忧服满起复,及截替裁革吏,本衙门有缺,俱许三个月以里参补。无缺,起送合干府州县查缺,四个月以里参补。又无缺,起送本布政司查缺,五个月以里参补。其都司卫所吏典无缺,起送诙管有司查缺,依例辏拨两考给由。但违一年之上参补者,参问重历。或为事歇役,或考满为事歇役,俱以问结之日为始,应还役者,仍补原役辏历。两考已满,为事还役者,俱照限给由。违者参问重历。或为事做公差等项,俱以问结事完工满之日为始。若迁延一年之上著役者,参问重历。其仓场攒典,以守支尽绝之日为始,依例给由。违者参问重历。

    o弘治间定,凡在外吏典,除役内丁忧外。若一考满后,不行给由,展转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者,就彼问发为民,中间虽有事故,亦不准理。故违收参起复官吏参问治罪。若两考役满接丧丁忧,服满迁延三年之上,不行起服者,亦发为民。其未及三年,果有事故实迹,各诙衙门保结起送,吏部查照定夺。虽在三年之内,起送过限到部者,送问重历。

    o近例,吏典二考给由到部,如违限二年半之上,暂付行查。三年之内给文,三年之外到部者,行查定夺。若起文虽在三年之内,到部在四年之外,并起文到部,俱在三年之外者,革役。如公文开开有为事耽延,招册明白,行查定夺。如无事故,俱革役。

    o又例,三考满后,一年之上到部,收考行查。二年之上,行查定夺。三年之上,革役。

    凡给由公文。正统二年奏准,俱令如递申部,不许亲赍作弊。

    o弘治间定,吏典给由赴部,中途被水火盗贼,失落原给公文,虽告有所在官司文凭,亦待行侃明白,方许付拨。若将批咨申文手本内紧关年月字样,洗改有迹,或给批年远,遇革不倒换新批者,俱送问。

    凡给由查册。弘治间定,吏典给由,查无本处造到吏册,验封司暂拨办事,行勘无疑,办事满日,照例实拨。仓场攒典例同。

    凡告拨辏考。近例,吏典告拨在外衙门,准作京考,满日给由赴部。查其候缺三年之外方参者,收考行查。六年之外者,行查定夺。九年之外者,革役如公文明开守缺人多,在官听补者,免查革。若违十年之外,虽有前项缘由,仍行查定夺。十五年以上者虽有事故,亦不准理。

    o又例,凡在外补辏三考,及二考吏役,内曾犯笞杖罪名,不抄原问衙门招由缴部者,不准收考。

    凡乞恩免考。嘉靖三十年议准,随边随公书吏,叙功乞免考办省祭者,止免官办,仍要考试省祭。

    o万历元年议准,边吏止免初考,兵部吏虽初考不许概免。

    o七年,令今后书吏,再不许滥叙边功,希图免考。

    o就例,令各衙门军功工完等项,再有叙及书办人等者,著诙科参奏。吏典革役。

    凡仓场攒典守支。弘治间定,攒典守支八年不尽者,委官交盘明白,交与见任官攒守支给由。其批内不开守支尽绝年月日期,及违限者,送问。曾经收放粮草者,查照守支年分多寡,免其办事,就拨当诙。全无收放者,起送赴部,驳回另历。

    凡在外监运司,及遇例纳米等项吏典,俱送户部查理监课通关回报,方许收考。

    凡户兵二部书算,九年考满,中一等者,依资格出身。二等者,杂职出身。三等者,冠带闲住。


    【承差知印】

    凡承差知印考满。洪武二十六年奏准,在外承差三年考满,役内无

    私过,杂职内用。有私过,充吏役。

    o正统元年奏准,在外三司承差有缺,于民间丁粮相应殷实之家,选其才貌可用者。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覆勘相同,方许收参。有私过者充吏役,保举官员坐罪。

    o弘治间定,凡承差役满到部,本司审实,付文选司,分拨各衙门办事。知印役满,查明参充年月日期收考,奏请冠带,付文选司分拨分拨办事。但犯笞罪以上,俱发充吏。考满补给由,丁忧不起复,为事在逃遇赦者,仍发重历。若役满到部违限,隐匿过名多历少历增减年岁,及咨批内洗改紧关字样者,俱查问。


    【责任条例】

    高皇帝惩吏职之弗称亲制责任条例一篇。颁行各司府州县,令刻而悬之,永为遵守。务使上下相司,以稽成效。今谨录之于左。

    洪武二十三年敕,方今所用布政司,府州县,按察司官,多系民间起取秀才人材孝廉。各人授职到任之后,略不以到任须知为重,公事不谋,体统不行,终日听信小人浸润,谋取赃私,酷害下民。以此仁义之心沦没杀身之计日生,一旦系狱临刑,神魂仓皇,至于哀告恳切,奈何虐民在先。当此之际虽欲自新,不可得矣。如此者,往往相继而犯。上累朝廷,下辱乡闾,悲哀父母妻子,孰曾有监其非而改过也哉。所有责任条例,列于后。

    一布政司治理亲属临府。岁月稽求所行事务。察其勤惰,辨其廉能,纲举到任须知内事目,一一务必施行。少有顽慢,及贪污,坐视恬忍害民者,验其实迹奏闻提问。设若用心提调催督宣布条章,去恶安善。傥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遗下贪官污吏,及无藉顽民,按察司方乃是清。

    一府临州治,亦体布政司施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遗下贪官污吏,及无藉顽民,布政司方乃是清。

    一州临县治,亦体府治施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遗下贪官污吏,及无藉顽民,本府方乃是清。

    一县亲临里甲,务要明播条章,去恶安善,不致长奸损良。如此,上下之分,民知有所依,巨细事务诉有所归。上不紊政于朝廷,下不衔冤于满地,此其治也欤。若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遗下无藉顽恶之民,本州方乃是清。

    一若布政司不能清府,府不能清州,州不能清县,县不能去恶安善遗下不公不法。按察司方乃是清。

    一按察司治理布政司府州县,务要尽除奸弊,肃清一方。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巡按御史方乃是清。倘有通同贪官污吏,以致民冤是枉者,一体究治。

    一此令一出,诸司置立文簿,将行过事迹,逐一开写,每季轮差吏典一名,赍送本管上司查考。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务从实效。毋得诳惑繁文,因而生事科扰。每岁进课之时,布政司将本司事迹,并府州县各赍考过事迹文簿,赴京通考。敢有坐视不理,有违责任者,罪以重刑。呜呼,今之布政司,不擎所属贪贼官吏,又不申闻榻茸不才,诸等不公不法,亦不究问,府文到司,并不审其为何,但知递送而已。府亦以州文如此,州亦以县文如此,自布政司至府州,皆不异邮亭耳,所以不治,为此也。